

平昌县检察院公诉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
发布时间:2022-06-25 作者: 来源: 浏览次数:1560
6月24日,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廖某某等人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依法宣判。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,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0元;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8000元;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8000元;禁止被告人廖某某、李某某、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同时,判决该火锅店支付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2426元,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。 2021年7月,被告人廖某某出资在平昌县县城经营一火锅店。同年8月,被告人何某某、李某某应聘到火锅店上班,负责炒制火锅底料、配置锅底。为提升火锅口感,被告人廖某某授意何某某、李某某用顾客食用火锅后剩下的废弃油脂提炼“老油”,并添加至火锅锅底中再次销售。经审查,该火锅店销售含“老油”的锅底共计收入4142元。 检察官说法: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,“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”本案中,三被告人销售给顾客食用的废弃火锅底料(俗称“老油”)属于非食品原料,且回收油经过反复高温处理,油质中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,所以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。 本案中,在对该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,检察机关还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对涉案火锅店业主判处了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,加大了被告人的违法成本,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,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,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。 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“舌尖上的安全”关系千家万户,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。食品安全这条红线不能触碰,否则既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,更要承担刑事责任。 上一篇:没有 下一篇:没有 |